刻章审批需提供的资料

印章知识

一、行政、事业(文、教、卫)单位、社团申请刻章需携带:

1、该单位成立有关文件、政府批文、证照等原件及复印件;

2、刻章证明或申请报告(列明需刻印章的名称、数量、附印章样模);

3、申请刻章登记卡(首次办理由公安机关核发)。

二、企业申请刻章需携带:

1、《 营业执照》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;

2、法人身份证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
3、申请报告(列明需刻印章的名称、数量、附印章样模)一式两份,有主管单位的要由主管单位出具刻章证明;

4、申请刻登记卡(首办理由公安机关核发);

5、出执照半年以上才申请刻章的由法人亲自办理。

三、一些不同职能机构申请刻章分别具有不同要求,具体如下:

1、社会团体,须持有民政局核发的《社团登记证》及刻章介绍信(附上章的名称、数量及样模)。

2、外地驻深机构、境外个企业驻深办事处,须持有深圳市人民政府驻深国事机构管理处核发的《驻深机构登记证》,或市工商局核发的《国内外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》,刻章申请报告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驻深办事处机构管理处加具意见。

3、幼儿园和其它教学培训机构,须持教育局核发的《注册证书》或《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》,刻章申请由教育局加具意见。

4、职工培训机构,须持劳动局核发的《招生办学机构注册证》、《办学许可证》或同意成立培训中心的批复,刻章申请由劳动局加具意见。

5、医疗机构、私人诊所须持卫生局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

6、记者站、杂志社、报社等新闻出版部门,须持省或市新闻出版部门,须持省或市新闻出版局加具意见。

7、各单位的工会,须持该单位成立的政府批文及上级工会下发的成立该工会文件,刻章申请由市总工会或区工会加具意见。

8、单位的党组织、纪检部等,须持该单位成立的政府批文及成立该党组织的文件,刻章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。非独立单位的党支部委员会一般不予刻章。

9、单位的团委,须持成立该单位的政府批文及成立团委的文件,刻章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。

10、基金会,须持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,由区政府及民政局出具刻章证明。

11、各单位的内部保卫部门,须持成立保卫部门文件及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局批准成立保卫科(处)批复,刻章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。

12、临时展销会、比赛组委会等,只准刻公章,须持市政府有关批文,刻章申请由主办单位加具意见印章模样需注上年限。

13、临时筹建单位,一般不予刻章,确因工作需要只审批公章。基建单位,须持工商局、建设局核发的《筹建许可证》,企业筹备阶段不允许刻章,行政、金融机构筹备的分别须持政府批文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批文。

14、商业性银行,金融机构刻制印章,须持《营业执照》及《金融许可证》原件和复印件,上级上管部门出具申请报告。

四、更名重刻印章,更换旧章需携带:

1、政府批文、证照或《营业执照》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,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:(能委托办理)

2、工商局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;

3、申请更换印章报告;

4、请刻制印章登记卡;

5、原有旧印章;

6、在更换印章前必须到开户银行办理更换印鉴卡的手续;

7、公司第一次刻章、更名后重新刻章和换章的企业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,委托书法人签名。

五、印章遗失补办需携带:

1、登有遗失印章声明的市级报纸;(丢公章、财务章需法人亲自办理)

2、政府批文、证明或《营业执照》正本原件;

3、申请补办印章报告,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加意见;

4、申请刻制印章登记卡。

六、章登记卡遗失补办需携带:

1、登有遗失刻章登记卡声明的市级报纸;分公司第一次刻变更名称所有复印件加盖上级部门公章

2、政府批文、证明或《营业执照》正本原件;

3、申请补办刻章登记卡报告,附刻章时间。

七、查询印章、印鉴资料规定:

1、公、检、法部门及国家行政单位因工作需要查询印鉴资料,须持处级以上单位证明;

2、企业单位涉及经济纠纷或其它案件,需查询、取证有关印章资料,须委托律师开具介绍信,带齐有关案件资料;

3、公安机关不受理企业自行查询印章资料事宜。